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2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簡稱《意見二》)?!兑庖姸饭彩邨l,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所謂“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具體有哪些亮點?一起來看看。
亮點一: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超30天,可以詐騙罪追責
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6成,受諸多客觀因素所限,取證、執法難度極大。為此,《意見二》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二:在校大學生參與詐騙,視情況從寬處罰
堅持區別對待,寬嚴并用,寬嚴相濟,確保良好社會效果。對于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從重處罰。但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當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從寬處罰。特別是近年來發現有詐騙犯罪集團蠱惑、利誘在校大學生、剛畢業大學生參與實施詐騙,對于這類人員,只要其懸崖勒馬,真誠悔罪,還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依法從寬處罰。對于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危害相對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亮點三:明知是電信詐騙,為其犯罪提供5張銀行卡即可追究刑責
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有效懲治,必須斬斷其幫助鏈條?!兑庖姸访鞔_了非法交易“兩卡”犯罪行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兑庖姸愤€規定,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關聯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亮點四:查扣在案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意見二》將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機卡、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時通訊信息的發送地、到達地等,“貓池”等網絡硬件設備的流轉地等,均納入管轄范圍。此外,為全面查清犯罪事實,方便訴訟活動,《意見二》規定,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的;還有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群組、資金賬戶、作案窩點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認定犯罪存在關聯,可以并案處理。
此外,《意見二》規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時,查扣在案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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