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時代,大家可以隨時隨地發表言論和看法,但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不能隨意捏造事實,更不能毀壞別人的名譽。近年來,因為個人名譽遭受損失鬧上法庭的案子時有發生。近日,我市法院就審理了兩起,到底什么是侵犯他人名譽權,什么是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權?一起來看看。 孩子上托管機構受傷 家長發朋友圈爆料 法院:屬行使輿論監督權 劉曉慧(化名)家住潁上縣,女兒妮妮(化名)4歲。去年9月,她給妮妮報名了托管機構。誰知剛入學沒幾天,意外就發生了。上課時間,妮妮脫離了老師的看護,跑到馬路上,結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妮妮住院治療期間,托管機構和肇事方共墊付醫藥費3500元。經潁上縣交管部門認定,妮妮和肇事方各承擔50%的責任。 妮妮家人要求該托管機構賠償6萬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 隨后,妮妮家人在朋友圈、抖音等多個平臺爆料此事,將妮妮事發時的監控錄像、所在的托管機構照片及該機構負責人的照片曬到了網絡平臺,且配發“上課時間老師玩手機,孩子馬路上被撞,托管機構不負責任”“請有關部門對托管機構進行嚴查”“請大家多多轉發,替我們做主”等文字。 該托管機構以及機構負責人認為,劉曉慧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名譽,訴至法院,要求劉曉慧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近日,潁上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法律既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又保護正當的輿論監督權。而構成侵害名譽權需具備四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 具體到本案,劉曉慧制作發布的內容反映的事,實源于其孩子因托管機構的監護失職造成意外傷害,無證據證明客觀上造成了對托管機構社會評價的降低和經濟損失;無監管機構認定內容有違法性,且沒有侮辱、泄露他人隱私、誣告、憑空捏造事實損壞他人名譽等行為,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托管機構的內容;在網上發文并非其主觀臆造,沒有主觀上的故意過錯,也不存在過失的過錯。 從以上幾個方面看,劉曉慧的行為是在行使輿論監督權。她發布的內容或有一定的失實,但托管機構即據此認為劉曉慧侵犯了其名譽權,證據不足。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配合業委會工作 業主在微信群里造謠 法院:侵犯對方名譽權 40多歲的鐘某某,家住潁東某小區。在小區微信群里,她是個活躍分子。去年,前物業公司撤離,經社區及多數業主的同意,小區由業委會暫時接管。業委會主任王某某在開展工作時,遭到了小部分業主的多方阻撓,鐘某某便是其中之一。 為了煽動業主們的對立情緒,鐘某某在業主群里發布“業委會主任王某某受賄行賄”“私自占有小區公共收益”等言論。王某某認為,鐘某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權,讓他和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便將鐘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承擔精神損失費。 近日,潁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認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王某某為該小區業委會主任,鐘某某在該小區業主微信群里說其受賄,無事實依據。其行為造成該小區業主對王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造成嚴重影響,侵犯了王某某的名譽權。 根據鐘某某侵害王某某名譽權的具體情況和影響范圍,法院判決鐘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該業主微信群里向王某某賠禮道歉,內容應當經法院審核并不得刪除;確定鐘某某向王某某賠償律師費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6000元。 權利即義務,在公眾平臺上發表言論的時候,也要心存對法律的敬畏,對他人予以尊重,文明發言,不可逾越言論自由的紅線。 此外,如果名譽權受到侵害,如何取證也是關鍵。如果侵權人通過誹謗侵權,受害者需要保留文字進行取證;如果通過網絡暴力的方式侵權,受害人在訴訟時,法院可以申請調取服務器記錄來取證;如果通過口頭或其他行為進行侵權,取證相對困難,建議受害人采用音視頻進行取證或通過第三人作為人證。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