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并完成了墻體彩繪工程,卻因被質疑合同無效,拒付剩余工程款……無奈之下,臨泉某工程公司將某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近日,臨泉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工程完工后,雙方起爭執 2018年5月,臨泉某工程公司與臨泉某單位簽訂了道路兩側墻體彩繪合同,約定在部分路段繪制墻體,繪制面積為3600平方米,工程款由該單位按照每平方米75元支付,總價款27萬余元。2018年6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道路兩側墻體彩繪合同,約定在另一路段繪制墻體,墻體繪制面積3600平方米,工程價款為27萬元。 2018年9月,涉案工程經某單位驗收合格。經審計,兩個工程的審計價分別為27萬余元與26萬余元。之后,某工程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對方一直未支付。2020年5月,該工程公司將該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某單位辯稱,某工程公司通過不正當行為與該單位原負責人相互串通,在其指使下簽訂涉案墻體粉刷彩繪施工合同。該行為違反《采購法》相關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某單位認為,工程沒有通過招標或集中采購程序。工程公司通過行賄簽訂合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故涉案合同屬無效合同。此外,2019年2月,該工程公司已預借工程款30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近日,臨泉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經被告申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造價公司對涉案工程彩繪價款、單價及工程量進行鑒定。經鑒定,涉案墻體彩繪面積為6900余平方米,工程價款應為51萬余元。另查明,該工程公司預借工程款30萬元。 法院認為,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等。案涉承攬合同既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也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因此,臨泉某工程公司與某單位簽訂的墻體彩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綜上,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該單元支付工程公司工程尾款21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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