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相搭乘車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好意搭載的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造成搭載人受傷,駕駛人最后常常會攤上官司。 “好意同乘”中損失究竟該誰買單?今天,通過案例來看看。 好心提供順風車 發生事故被起訴 太和縣的李某某和張某某平日相交甚好。李某某熱心腸,生活中喜歡助人為樂,可他萬萬沒有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惹上了大麻煩。 2020年7月的一天,張某某搭乘李某某的摩托車外出辦事,當兩人行至太和縣火車站路口附近時,因李某某操作不當,摩托車側滑在地。由于速度過快,李某某受了傷,張某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為彌補自己的過錯,李某某拿出了4萬元補償張某某家人。但對方認為,既然張某某是乘坐李某某的摩托車時被奪去了生命,李某某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70多萬元。雙方協商不成,就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鬧上了法院。 隨即,太和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認為根據交通部門的事故認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法庭上,李某某雖對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有異議,但未提供充足證據,法院不予采信。依照相關法律,判決李某某賠償張某某家人損失合計73萬余元。 二審改判:善意無償搭載他人 應減輕賠償責任 面對一審審理結果,李某某大呼冤枉,稱自己沒收張某某的搭車費用,讓他同行純粹出自內心的善良,自己難道不應該免責嗎?李某某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時,承辦法官認為,如果單純地將本案界定為普通交通事故,機械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有違公序良俗。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它強調公民之間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倡導助人為樂的新風尚。李某某基于善意無償搭載張某某,契合友善共處、守望相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提倡。 雖然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該認定的依據是因李某某操作不當,其并不存在醉駕、無證、超速等行為,對事故的發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實際,酌情由李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當,近日判決李某某賠償張某某家人各項損失共計50萬余元,扣除之前墊付的4萬元,應賠償46萬余元。 說法 好意同乘”助力守望相助的社會風尚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行業的迅猛發展,很多家庭都有機動車,朋友和同事之間相互搭車非常常見,也因此產生了一些矛盾糾紛。為此,民法典規定了“好意同乘規則”: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駕駛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條款,填補了法律空白,一方面明確了駕駛人即使無償搭乘別人,也要對別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不能將駕駛風險讓駕駛人一方全部承擔,為善意駕駛人減輕了責任,助力了守望相助的社會風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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