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至10日凌晨,阜陽交警組織開展“暢安2號”零點行動,多名酒駕醉駕司機被查,共查處酒駕違法行為47起,其中醉酒駕駛18起。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關于酒駕、醉駕的一些法律常識你了解多少?一起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讀吧。 問:開放性小區內的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答:小區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場所,居住的人數眾多,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小區的規模越來越大,小區內車輛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在小區內醉駕對公共安全具有較大的危險性。 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外,另以“是否作為公共路段穿行”作為認定道路的標準,將不利于保障小區內生活的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故對小區道路的認定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許社會車輛通行”作為判斷標準。 此外,無論單位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車輛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就屬于道路。 問: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答:具體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慮: 行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具有危險性,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行為人明知自己飲酒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故意。 對于為挪動車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未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如果發生致人輕傷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結合具體案情,行為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賠償情況,為體現從寬處罰精神,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問: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節? 答:著重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考察醉酒駕駛的危險程度:行為人是否造成現實的危害,即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嚴重程度,具體包括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情況。行為人案發時的駕駛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為判斷標準。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為。醉駕行為是否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會特別嚴重。 (二)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小,可以從行為人在以下三個階段的表現來判斷:實施醉駕行為前的表現。如是否曾因酒后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是否有多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否不顧他人勸阻堅持醉駕;是否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而使用等。被查獲的表現,是配合公安機關檢查,還是實施了當場飲酒、鎖車門不下車、抵制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抗拒抽血檢驗等不配合檢查,甚至沖卡逃避檢查、暴力抗拒檢查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積極救援傷者,主動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等。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如是否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問: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本人重傷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答:犯罪是對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況下自損行為不構成犯罪(對生命權的處分除外),除非這種自損行為危及國家和公共安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致一人以上重傷”中的“人”不應當包括本人,且對致本人重傷的行為定罪有違社會一般人的觀念。 小編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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