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老人駕駛拖拉機意外沖向壩埂,為避免更大傷害選擇跳車摔傷。治療結束后,他將找他幫忙的好友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到底責任如何劃分?近日,市中院二審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開著拖拉機,跳車后受傷 李泉(化名)和李剛(化名)是同村村民,又是多年老友。2020年10月,李泉為某合作社除草,需要一輛農用拖拉機。他和李剛熟悉,知道他會駕駛拖拉機,便邀請其駕駛拖拉機送到田里。 當天,李泉駕駛汽車在前面,李剛駕駛拖拉機跟隨其后。行至一處壩埂,因拐彎時未能成功,眼看車要翻倒,為了避免更大傷害,他選擇瞬間跳車,卻因此摔傷。 摔傷后,李泉及時撥打120,李剛被送往醫院治療。期間,李剛支付了1萬余元費用,李泉墊付了4萬余元。 2021年7月,經鑒定,李剛因意外受傷致右股骨粗隆間及粗隆下粉碎性骨折等,均構成十級傷殘;李剛損傷后誤工期270日,營養期150日,護理期150日;后期行二次手術費用需約1萬元。 原告稱義務幫忙 好友一審被判擔責90% 拿著司法鑒定書,李剛一紙訴狀將李泉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藥費等。 事故發生時,李剛67歲,且未依法取得準許駕駛農用拖拉機的證件。李剛稱,自己是無償為李泉幫忙。李泉則辯稱,李剛幫忙運送拖拉機收取了勞務費。 2021年10月,潁州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李泉和李剛系同村村民,又是多年朋友,對李剛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應當知悉。李剛也明知自己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在雙方協商駕駛拖拉機時均未向對方提出明確拒絕,且在庭審時否認其支付的報酬為駕駛拖拉機的勞動報酬,是其他費用。故雙方之間的勞務關系應當認定為義務幫工關系。李剛在為李泉提供義務幫工期間受到損害,依法應當結合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李泉知悉李剛無駕駛證仍邀請其駕駛拖拉機,就說明其對李剛將要受到的損害結果發生持有間接故意的態度,故應承擔責任。李剛在即將發生重大事故(如翻車砸傷等意想不到的事故)時采取瞬間跳車無可厚非,并無故意自傷的行為,故李剛的過錯小于李泉。綜上,酌定由李剛承擔10%的責任,李泉承擔90%的責任。 為勞務關系 二審判決雇主擔責60% 一審判決后,李泉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市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二審中,李泉提供了記賬本和兩名證人證言,證明李剛運送拖拉機收取勞務費的事實。法院認為,一審將本案定性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不當,應依法定性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李泉明知李剛無駕駛資格仍安排其駕駛拖拉機,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李剛自知無駕駛資格仍接受駕駛拖拉機工作,且操作不當,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 市中院結合事發經過、雙方法律地位及各自過錯,酌定李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剛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合計17萬元,李泉應賠償10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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