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經營者可申請執行居民生活合表電價。近日,市發改委、市房管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轉發省幾部門《關于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予以明確。這意味著,電動車充電用戶可享受到更為便宜的電價。 居民生活合表電價,是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簡稱,是由多個居民用戶共用一只電表進行計量所執行的電價。目前,我市合表用戶(不滿1千伏)電價為0.5853元/千瓦時。此前,我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所使用的電,電價較混亂,有執行居民生活合表電價的,也有執行一般工商業用戶電價的。 為降低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式充電設施運營成本,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集中式充電設施推廣應用,通知明確,對居民住宅小區內集中設置的6個及以上充電插座,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充電設施經營者可向當地電網企業申請執行居民生活合表電價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 這意味著,如果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居民合表電價,則相比商業電價來說,電費會便宜不少。此外,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后,在用電低谷時段尤其是夜間時,電費將更便宜。為補償充電設施建設運維成本,通知同時明確,經營者可按充電時長或充電實際功耗向用戶收取充電綜合服務費用(含電費和服務費),具體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并實行明碼標價。 此外,經營者要求查詢其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和電費時,電網企業應提供相關數據,物業服務人不得額外向經營者加價收取電費。經營者按充電時長計費的,可按電動自行車充電功率250瓦及以下、251-500瓦、 500瓦以上分別公示充電綜合服務費用包含的充電時長。鼓勵經營者在充電綜合服務費不變的情況下,延長充電時間,引導居民使用集中充電設施。 為引導經營者加大投資,提高充電設備質量,鼓勵居民小區產權人與經營者簽署3年以上長期合作協議,穩定經營者投資預期。物業服務人除據實收取電費外,可不收或少收管理費用,對住宅小區入住率50%及以上的,鼓勵按每臺設備不高于360元/年收取管理費用,入住率50%以下的,鼓勵按每臺設備不高于180元/年收取管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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