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欠條上簽名做擔保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拿著欠條卻遲遲收不到勞務報酬,他將債務人和擔保人雙雙起訴至法院。擔保人到底該不該擔責呢?近日,潁東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10月,董某某經朋友介紹,為寧某某承包的某項目提供木工勞務。按照合同約定,董某某帶領木工班組按時完成了工作,并于2022年1月底和寧某某進行結算。 經過結算,寧某某除去已付工資外,仍拖欠董某某班組2萬余元。結算后,寧某某表示手頭暫時沒錢。雙方商議后,寧某某出具一張欠條,韓某某為其提供擔保。欠條載明:“董某某班組在某工地做木工,工資下欠2萬元,以上工資于2022年9月1日前付清。欠款人:寧某某,2022年1月31日。以后工人工資不拿完,本人寧某某不拿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先付工人工資。擔保人:韓某某。” 到了約定的結算時間,在多次催促下,董某某依舊未收到剩余工資。今年2月20日,董某某將寧某某及韓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寧某某支付工資,韓某某承擔保證責任。 近日,潁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寧某某向董某某出具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董某某要求寧某某支付拖欠工資款符合法律規定;韓某某在案涉欠條擔保人處簽字,視為其自愿對案涉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雙方未明確約定何種保證方式,應為一般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六個月,案涉保證未過保證期間,故韓某某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記者昨日了解到,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寧某某支付董某某2萬余元;韓某某對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說法: 安徽潁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自強介紹,《民法典》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徐自強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他解釋,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只在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超過6個月就不用承擔了。比如該案中,寧某某的欠條是2022年9月1日出具,韓某某的擔保責任也是從那時起至2023年3月1日。董某某的起訴時間為2月20日,還在保證期內,韓某某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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