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市場監管部門日前給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發布告知信,明確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2月1日施行后,不得再使用“生鮮燈”。 “生鮮燈”是一種照明設備,使用后會誤導消費者對食品的真實色澤、質量等方面的判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市場監管部門告知信指出,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要立即對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規定要求,要在《辦法》施行前停止使用。 告知信明確,《辦法》施行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消費者如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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