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獨自就診卻在醫院摔倒…… 老人因此去世;醫院未盡 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擔責20% 我市一位六旬老人摔倒在醫院車棚邊不幸去世,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近日,這起案件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有了最終結果。 老人在醫院車棚邊摔倒后去世 2022年12月3日,市民江大爺(化姓)獨自前往某醫院就診。 正值中午,老人走到醫院附近停車棚時,突感不適摔倒在地。隨后,一名醫院保安發現了江大爺,趕緊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趕到現場后,聯系家人和醫院對老人進行急救。不幸的是,當天下午,江大爺因呼吸衰竭,搶救無效去世。 江大爺的家人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個現實。他的女兒江曉倩(化名)認為,父親倒地的位置,離醫院急救科距離非常近,如果安保人員能夠第一時間發現老人,很有可能挽回一條生命。她認為,安保人員發現老人以后,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救助,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因此,安保人員工作存在嚴重失誤,違反了其工作職責,其所在的物業公司對老人的死亡應承擔相應責任。 江曉倩和母親多次找到某醫院、某物業公司索賠,均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江曉倩將某醫院、某物業公司、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們賠償老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76萬余元。 對于老人突發意外離世,醫院認為,院方并不存在過錯。因為老人常年患有冠心病,去醫院就診應有家人陪同,他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加上家人疏于照顧所致。 此外,醫院認為,就停車棚管理人來說,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限于停車場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圍之內。為了廣大患者及其家屬的便利,停車場免費向患者及其家屬提供,平時無人值守。老人摔倒的時間是中午1點多,處于下班時間,通過監控可以看出,保安人員發現老人以后,及時撥打了報警電話,履行了救助義務。所以,醫院和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老人家人獲賠20萬余元 隨后,潁州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認為醫院作為主要向患者及陪同就醫人員開放的公共場所,為保障患者及陪同就醫人員就醫時的人身財產安全,應當對院內公共區域加強管理,盡量減少患者及其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老人從倒地到被發現,時隔29分鐘,說明醫院安保、管理存在疏漏,具有過錯。另一方面,保安對突發情況經驗不足,缺乏應急處理能力,沒有做到妥善處置。老人摔倒的場所距離醫院搶救室數十米,保安發現老人后,若能及時告知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很大可能就不會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因醫院和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內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對醫院負責,對老人死亡過錯不直接承擔責任,因此應由醫院對外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 此外,江大爺患有基礎性疾病,其自身和家人均應盡到注意義務,對發生的意外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潁州法院酌定醫院承擔20%責任。 另據法院查明,醫院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除醫院員工外的任何人在投保區域遭受意外傷害均可向保險公司理賠。據此,潁州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按其與醫院簽訂的公眾責任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損失19萬余元,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損失1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江曉倩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根據《民法典》,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本案中某醫院對老人的意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不僅關涉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的保護,也涉及對經營者、管理者和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及其權益的維護,因此應當合理界定經營者、管理者和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以實現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的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如果過度要求經營者提供明顯超出現有物質基礎和管理服務水平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將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也有悖于立法初衷,不利于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