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物業不得以停止供電、供水等 方式催交物業費 “7號樓301,欠錢不還……”因業主未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聘請的安保人員拿著大喇叭在入戶大廳循環播放“催費信息”,樓棟管家還拍攝視頻四處傳播。業主將物業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 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看法官來以案說法。 案例 市民劉先生(化姓)居住在阜城某小區,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未正常交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去年12月,物業公司聘請的10多名保安人員不僅到其家中催交物業費,還在入戶大廳用喇叭喊話:“7號樓301,欠錢不還……”不僅如此,樓棟管家還拍攝了劉先生被催費的視頻,并四處傳播。 在劉先生看來,物業的催費行為對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影響,令其精神及名譽受到損害。今年年初,他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 對此,物業公司辯稱保安公司人員屬于他們委托的一家保安服務公司,主要從事秩序維護服務,其用喇叭催交費用的行為并非物業公司指示。發生爭執后,物業公司人員及時制止。此外,保安公司用喇叭播放的時候只說明房號,未說明或泄露其姓名、電話等,且在樓下播放,社會影響較小。 今年5月,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認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劉先生雖與物業公司就物業費及服務標準產生糾紛,但雙方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維權。物業公司采取在小區用喇叭“喊話式”催要物業費的行為較為過激,侵犯了業主的權益。遂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示欄中張貼公告(公告期限15天),公開向劉先生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判決維持原判。 說法 現實生活中,物業和業主因物業服務費產生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一起來看安徽金亞太(阜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飛對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物業公司通過禁用電梯、限進車庫、停水停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是否合法?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阜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也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中斷、限時限量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進出小區、限制使用電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電梯、車庫等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公司是受托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共有部分,禁用電梯、限進車庫屬于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未經業主共同決定,物業公司無權自行決定。 如何合法地催交物業費? 業主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支付物業費,若業主違反合同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依據相關規定,物業公司首先應當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催告是前置程序;合理期限屆滿業主仍不支付的,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來解決爭議,請求支付物業費。 物業公司催交物業費無可厚非,但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否則既激化了矛盾達不到維權的目的,又觸犯了法律。 業主對物業提供的服務不滿意,能拒交物業費嗎? 《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因此,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拒交物業費,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合理拒交或減少支付。 人格權受侵害該如何維權? 依據《民法典》,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通過公開道歉等措施來消除影響。如果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造成了嚴重后果,還可以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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