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春佳節,親朋好友常相聚飲酒。然而,在充滿歡聲笑語的酒桌上,實則暗伏諸多法律風險。近年來,共同飲酒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同飲者是否擔責、如何擔責等問題備受關注。今天,看法官以案說法。 案例: 酒后出意外,酒友共擔責 2023年12月30日,潁泉區的朱某某、劉某某邀請張某某前往一家火鍋店聚餐。用餐期間,三人共飲白酒1斤。臨近結束時,火鍋店老板段某某為給3人助興,拿出12瓶啤酒,加入酒局。四人共同飲酒到深夜11點鐘。 聚會結束后,張某某醉酒,但執意要騎電動車回家。三人勸阻無果,段某某提醒他戴好頭盔,張某某也不接受。不幸的是,張某某駕駛電動車上路后,撞到一處電線桿上當場死亡。警方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責。 悲劇發生后,張某某家人將共同飲酒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者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幾人不存在就餐時賭酒、罰酒的行為,三人輪流多次敬酒,期間張某某曾婉拒,但他們對其過度飲酒沒有提醒或阻止。聚餐結束后,在飲酒過量的情況下,張某某騎電動車離開,共同飲酒的三人未履行相應的照顧義務,對其死亡存在過錯。同時,張某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近日,法院酌情確定朱某某、劉某某各賠償張某某2萬余元,段某某賠償1萬余元。 說法: 同飲者承擔哪些義務? 潁州區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馬懷利解釋,同飲者應該承擔的義務包括:提醒、勸阻義務,避免強迫性勸酒、罰酒或斗酒,對喝得多的人適時提醒、勸阻,對酒后想開車的人要進行勸阻;照顧、護送義務,應照顧醉酒者至其酒醒恢復正常的自我行動能力后離開,或送至其家人、親屬身邊,或通知對方到場接其返回。 醉酒出意外,同飲者需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馬懷利解釋,出現以下情形,醉酒者出意外同飲者要擔責: 一是強迫性勸酒,如存在明顯的強迫性敬酒行為,使對方在壓力下喝酒,或在對方意識不清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對方明確告知身體存在疾病或已服用不適宜飲酒的藥物,仍勸酒,需承擔責任。 三是未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和安全護送義務,明知對方酒后駕車或酒后劇烈運動而不勸阻,發生事故或人身損害,共同飲酒人需承擔責任。 同飲者承擔的責任大小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對于同飲者的責任認定,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確定。 比如,作為組織者,對整個飲酒活動有更高的把控度,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損害發生時,一般會較普通同飲者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未飲酒者如未參與敬酒、勸酒且事后履行了合理安全注意義務的,一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中途離開的同飲者,則需結合其離開的時間及離開時共同飲酒者的狀態而定。 同飲者需承擔哪些民事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引發他人醉酒出意外屬于侵權案件,賠償責任適用人身損害類的賠償規定,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對方殘疾的,應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馬懷利提醒,聚餐時小酌一杯無可厚非,作為飲酒當事人,要清楚自己是身體的“第一責任人”,適量飲酒;對于同飲者,要在席間相互提醒,不勸酒、罰酒、斗酒,酒后互相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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