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原告稱,自己借來別人的銀行卡用,結果對方欠錢不還,卡被法院查封了,錢也要不回來了…… 宋剛(化名)稱,自己和張亮(化名)本是老板和員工的關系。為了使用方便,他在2015年曾讓張亮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了一張銀行卡,交給他用。后來,張亮辭職了,這張卡宋剛還在用。 沒想到,張亮在外面欠了別人的錢,被他人起訴,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他還錢。張亮仍沒有主動還款,對方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便把他名下的這張銀行卡查封了。 宋剛發(fā)現銀行卡異常,認為這張卡的資金來源、流轉過程均與張亮沒有關系,銀行卡、網銀、銀行密碼均是自己使用和控制,屬于“專戶專用”,法院不應該查封。 于是,去年12月,宋剛訴至法院,起訴查封該卡的安徽省某銀行及案外人張亮,要求確認卡里的錢是他的,并予以解封。 近日,太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宋剛拿出證據,證明這張卡一直是他在用,里面的錢也是他的。被告安徽省某銀行辯稱,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銀行卡均為實名制開立,張亮辦了銀行卡,說明案涉銀行卡歸其所有,宋剛對此卡不享有任何權利,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同時,案涉賬戶系個人賬戶,不是對公賬戶,所以,不存在特定化的專款專用性質。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銀行賬戶不能出租、出借,也不能利用賬戶套取銀行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規(guī)定,動產(包括錢)的所有權,一般是交付時就轉移了。宋剛把錢存到張亮的卡里,這筆錢的所有權就歸張亮了,除非有特殊情況,不然法院不會支持宋剛的請求。 此外,法院認為,宋剛借卡用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銀行的規(guī)定,因此宋剛和張亮之間的“私下約定”不能對抗法院的執(zhí)行。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宋剛的請求。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法官介紹,出借銀行卡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會被罰款,甚至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銀行卡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比如詐騙、洗錢,出借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出借銀行卡還可能影響個人信用,對今后的貸款、信用卡辦理等金融業(yè)務產生不利影響。 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守護好自己的銀行卡,不能圖一時之便,出借銀行卡給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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