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戀人間常會互贈禮物表達心意。但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未成年人之間,一方送給另一方的禮物能否追回?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臨泉縣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曉明和曉婷均就讀于一所中職院校,兩人雖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2024年5月,雙方互生好感談起戀愛,曉明常送給曉婷一些小禮物。 這期間,得知曉婷要過生日,曉明還拿出積攢多年的壓歲錢,在一家金店給曉婷買了一條價值7000元的黃金手鏈。對于曉明的禮物,曉婷欣然接受。 但后來,兩人常因瑣事吵架,便要分手,這時曉明想要回手鏈,但曉婷不愿歸還。兩人這才跟各自的父母說明情況,雙方家長知道此事后,多次協商解決,未果。 2025年1月,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將曉婷及其監護人訴至臨泉縣人民法院,索要贈與的黃金手鏈。 近日,在訴前調解階段,臨泉法院調解員向曉婷及其監護人釋法,告知曉明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用壓歲錢購買手鏈的行為雖是其真實意愿,但該行為超出了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范圍,且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因此,該贈與行為無效,曉婷應當返還手鏈。 經過調解員的勸說和溝通,最終曉婷同意歸還黃金手鏈,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訴訟。 說法 根據民法典,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如果其贈與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且該行為超出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范圍,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應返還財產;有過錯方需賠償損失。 法官介紹,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如果贈與人是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用零花錢購買一些小額的禮物,如文具、小飾品等,通常可認定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但如果贈送的財物價值較大,明顯超出其經濟能力范圍,如贈送高檔電子產品、大額現金、黃金首飾等,則可能被認定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法官提醒,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教育其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培養其正確的價值觀和消費觀,避免贈與行為引發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同時,未成年人也應增強法律意識,學會在法律框架內處理財產問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發生糾紛后,可以先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攜帶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之訴。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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