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房屋可否賣給外村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讓子女繼承?”“地役權是什么權?”今天,來看看阜陽華漢眾贏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結合民法典和具體案例為大家做的詳細解答。 關鍵詞:農村房屋買賣 案例 湖南張家界一法院審結了一起外村人購買本村人農村房屋引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童某欲購買柯某因繼承所得位于某鎮某居委會某組的老屋場用于修建房屋,與柯某達成協議,童某向柯某支付3萬元,柯某出具押金條一張。后因柯某的其他兄弟不同意,童某未向柯某支付余款,并多次要求柯某返還已支付的3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童某不是該居委會的村民,其對該區域內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權,也不具備在該區域內購買的權利,柯某將其在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出售給不屬本村村民的童某,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返還,故判決柯某返還童某購房款3萬元,并支付利息。 說法 根據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劉洋介紹,有人認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自己有權進行買賣,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稗r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跟一般的商品房不同,需要依據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使用、轉讓。”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龍某與凌某系夫妻,育有龍一、龍二、龍三、龍四,均已成家。龍五是龍某與他人所生,從小隨龍某與凌某生活。2017年,龍某作為承包方代表與其所在村民小組簽訂了《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載明:承包地塊總數為5塊5畝,家庭成員共3人,成員姓名為龍某、凌某、龍五。龍某于2022年去世。龍某去世后,凌某、龍一、龍二、龍三、龍四將龍五訴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繼承龍某名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龍一、龍二、龍三、龍四平均繼承。審理法院認為,龍某去世后,案涉土地應由承包戶剩余的成員凌某、龍五繼續經營,遂判決駁回五人的訴訟請求。 說法 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劉洋解釋,依據民法典,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屬于個人財產,它是一種用益物權,是承包人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并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以戶為單位取得,在承包戶的戶主或某成員死亡后,其他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產生繼承問題。 關鍵詞:地役權 案例 章某于2017年將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租賃給案外人王某某和趙某某使用,另一處土地作為通行使用,2018年租賃到期后,王某某和趙某某不再續租。后本案兩被告張某、李某某使用廠房,并繼續在原告上述土地上通行。因其拖欠土地使用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依法支付土地使用費。河南一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張某、李某某給付原告章某拖欠的土地使用費5000元。 說法 民法典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同時,按照民法典,地役權人也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支付相關費用等。 劉洋介紹,地役權是民法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上述地役權糾紛案中,兩被告使用王某某和趙某某的廠房,并繼續在原告上述土地上通行,故應當支付原告因通行而產生的費用。 ?。ㄎ闹腥宋锞鶠榛铡⒒?/div>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