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職業打假現象屢有發生。法律在向“假冒偽劣”亮劍的同時,必須警惕“以訴養訴”牟利行為。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就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原告張某因被認定為“知假買假”,其三倍賠償訴求被依法駁回。 知假買假,未拆封就起訴 被告李某是一名微商,經營一家主打減肥產品的微店。2024年9月26日,一名陌生顧客咨詢某款減肥藥時,李某發送了一張小紅書截圖介紹產品,并微信告知對方:“一袋25粒680元,夠吃一個月。有的顧客怕沒效果,會先買10粒、5粒試吃。”他還強調這款產品減肥效果很好,可放心食用。溝通后,對方下單2盒48粒裝的該減肥藥,支付1360元。 本以為交易已了結,沒想到4個月后,李某收到了界首法院的傳票——他被買家張某起訴了。張某稱,所購減肥藥“產品與宣傳不符,夸大減肥效果”,且李某發送的小紅書截圖實為“三無”產品圖片,以“虛假宣傳”為由訴請“退一賠三”。 庭審現場,張某帶來的兩盒減肥藥仍未拆封。李某一臉委屈:“圖片是我網上隨便找的,實際發的是正規藥廠的貨,這也算欺詐?” 法官認定屬職業打假,駁回索賠 承辦法官調取雙方聊天記錄發現,張某交易前反復確認“減肥效果”,卻對“是否自用”絕口不提;查詢全國裁判文書網后進一步發現,張某近一年已在京、蘇、粵等地提起十余起類似訴訟,手法如出一轍:“買前問療效,收貨即錄像,未拆封就起訴”。 法院審理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賠償;《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假藥、劣藥情形下消費者可依法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賠償。但本案中,張某“明知可能為三無產品仍下單”,且全程拍攝購買、拆箱過程,短期內即提起賠償訴訟,顯然并非為生活消費購買商品,不屬于“適格消費者”,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調整范圍。 法官認定,職業打假人以訴訟為手段牟利,與一般消費者存在本質區別,不應享受懲罰性賠償。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原告張某的起訴是以獲取賠償為目的,故對于原告張某要求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法院不予支持,判令被告退款1360元。 法官說法 職業打假負面效應需警惕 隨著法治進步和公民維權意識提升,“職業打假人”逐漸進入公眾視野。在本案中,原告張某究竟屬于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這一身份界定直接決定了賠償金能否成立。 所謂職業打假,核心是購買者以牟利為主要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瑕疵仍故意購買,再依據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舉報、訴訟等方式索取高額賠償。 對于這一群體,社會評價褒貶不一:有人認為,職業打假能對商家形成約束,倒逼市場規范;但也有不少案例顯示,部分人將“打假”異化為牟利工具,通過各種手段索取超額賠償。 不可否認,職業打假初期在增強消費者權利意識、推動懲罰性賠償機制落地、打擊違法經營等方面發揮過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這一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呈現出新變化,負面效應日益凸顯——知假買假逐漸商業化,不少人動機并非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牟利,甚至借機敲詐勒索。 像本案中的張某,通過網絡購物重復提起類似訴訟,牟利意圖明顯。這種行為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更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顯然不可取。“以惡懲惡”的模式看似能短期震懾不法商家,實則飲鴆止渴,不利于市場秩序和法治環境的長遠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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