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帶病投保":一場僥幸的"健康謊言游戲" 2017年,50歲的王某因身體不適就醫,被確診為直腸癌并接受了手術治療。術后,王某意識到健康風險增加,希望為未來增添一份保障。然而,2020年他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險(保額10萬元)時,面對健康告知書中"是否曾患有直腸疾病"的明確詢問,卻選擇了勾選"否"。保險公司在后續服務中發現異常并展開調查,最終確認王某在投保前已確診"直腸癌",其在投保單的健康告知中刻意隱瞞。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依法有權拒賠,且不退還其已繳納的保費。 法律后果:從經濟損失到刑事風險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若涉嫌惡意騙保,還可能被認定為"保險欺詐",甚至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術后投保時理應知曉"直腸疾病"與本次投保的關聯性,其刻意勾選"否"的行為顯然屬于"故意隱瞞",法律后果嚴重。 如何避免成為欺詐"幫兇"或受害者?三方共筑誠信防線 對消費者說:誠信是投保的"生命線" 如實告知是底線:"隱瞞=埋雷",一旦被保險公司查實,不僅無法獲得理賠,還可能因欺詐行為承擔法律后果。警惕"高利誘惑"陷阱:勿輕信"投保后假裝意外/生病就能賺錢""低投入高賠付"等騙保話術,切莫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紅線。要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隨意出借身份證件給他人投保,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虛假保單或參與團伙欺詐。 對保險公司說:科技賦能與源頭防控并重 加強科技賦能、完善反欺詐模型、聯合公安部門打擊團伙欺詐,從源頭阻斷風險。 對社會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共擔" 保險的核心原理是通過"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助機制分散風險。每一次成功的欺詐行為,都意味著保險公司需為虛假賠付額外支出成本;而每一份誠信投保,則是為社會風險保障體系添磚加瓦。守護誠信,既是保護自己的權益,更是維護公平、可持續的保險生態。 保險不是"投機工具",而是"風險盾牌"。唯有投保人、保險公司與社會共同堅守誠信底線,才能讓保險真正發揮"雪中送炭"的保障功能。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