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搭個車”本是鄰里朋友間互幫互助的善行,然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與損失該如何劃分?近日,河北省衡水市景縣人民法院就成功調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類似情況提供了有益參考。 “我只是搭個車,沒想到卻出了事故,現在治療費用都沒著落,我真的很無助?!倍吃谑鹿屎鬅o奈地說。今年6月,董某搭乘王某的車輛出行,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董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董某因治療共計產生各項損失1.3萬余元。雖然王某已支付部分費用,但剩余6000元卻遲遲未支付。董某多次與王某溝通無果后,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景縣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迅速展開調查核實工作,通過電話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深入溝通。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法理和情理兩方面入手,耐心釋法、傾心說理,一方面耐心疏導董某情緒,向其釋明王某駕駛非運營機動車輛無償搭乘董某的行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可以適當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說明其索賠訴求需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考量;另一方面,也與被告王某溝通,引導其認識到作為駕駛人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以及承擔責任是履行法定義務。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和解協議:被告王某向原告董某再支付5000元治療費用,原告董某放棄部分訴訟請求。這樣既妥善解決了原告的賠償問題,又有效減輕了被告的經濟負擔,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法官釋法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允許他人無償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具有無償性和非合同約束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據《河北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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