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然而,當父母未盡到撫養責任時,子女能否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近日,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判決女兒每月支付贍養費800元。 老張與小琳(化名)母親在1991年離婚,約定女兒小琳由母親撫養教育。不過,離婚后老張未按撫養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老張現年近70歲,沒有任何收入,生活主要依靠低保。2024年,當地民政部門查詢到老張有一女兒小琳,認為其屬于有子女贍養的情形,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了老張的低保待遇。如今老張生活困難,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琳每月支付贍養費2000元。 小琳答辯稱,老張根本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離婚后和母親約定的撫養費從未支付過,也從來沒有關心過自己的成長與生活,父女之間沒有親情可言,而且自己如今生活同樣困難,無力履行贍養義務,因此拒絕支付老張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痹摪钢?,原告老張年事已高且缺乏勞動能力,被告小琳作為其女兒應當履行其法定的贍養義務,該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免除,小琳也不得以老張未盡撫養義務而拒絕承擔。關于老張主張的具體金額,因其未與小琳共同生活,且考慮到小琳的實際負擔能力、自身及家庭的收入、經濟情況,法院酌定小琳每月支付老張贍養費800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都是法定義務,但兩者之間并非一種等價交換關系,撫養不是贍養的前提。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可以依法維權,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體現。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再婚等而受影響,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費的數額,應結合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當地經濟水平以及子女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 據《浙江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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