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使用汽車“智駕”系統行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某某在聚餐期間飲用約4兩白酒。次日凌晨4時,其駕車從浙江湖州出發前往江蘇南京,途中啟動車輛駕駛輔助系統操控行駛。早上6時,王某某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51.2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行為。 溧水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在醉酒狀態下利用駕駛輔助系統操控機動車,跨省市行駛約兩百公里、時長近兩小時,血液酒精含量嚴重超標,其行為給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其有主動坦白情節,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今年7月23日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當前汽車“智駕”系統均處于輔助駕駛階段,駕駛人不得“脫手脫眼”,醉酒后使用該系統駕駛車輛,仍構成危險駕駛罪。 現階段駕駛輔助系統無法應對極端天氣、復雜路況、突發障礙物等所有場景,駕駛員的自主操控仍是行車安全的核心保障,該系統不能消除醉酒駕駛的實質危險。本案中,王某某醉酒后反應力、判斷力嚴重下降,即便啟用輔助駕駛系統,也無法確保及時接管車輛,其行為本質上是將自身及他人安全置于高度風險中,符合危險駕駛罪危及公共安全的實質要件。 “輔助駕駛技術的發展,絕不意味著駕駛員責任的轉移。”法官強調,在當前技術水平下,駕駛員始終是駕駛車輛行為的完全責任人,即使開啟輔助駕駛系統,也應確保其本人在遇到突發情況時有及時接管車輛的能力。法官特別提醒,駕駛人必須堅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底線,切勿酒后依賴駕駛輔助系統行駛,否則不僅將面臨刑事處罰,還可能引發重大人身及財產損失。 據《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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