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打借條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你以為有借條就能打贏官司嗎?未必。近日,潁泉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持借條起訴被告要求歸還借款 50200元及利息,卻被法院駁回了訴求。這是怎么回事? 一個說借出5萬多元,一個說是被迫寫借條 今年5月,王軍以李輝寫的借條為證,到潁泉法院起訴,稱李輝因生意周轉需要,在2019年5月19日請他吃飯時,提出向他借款5萬元。隨后,李輝到其辦公室拿走現金5萬元,同時寫下借條。此外,王軍還稱,李輝請客吃飯時自己墊付了200元飯錢。 王軍稱,借款時,李輝的妻子在場。李輝當場出具了一張借條。內容為:“為做生意之故今收來王軍以現金出借的50200元整人民幣(伍萬零貳佰元整),借款期限至2020年7月底,月息按2%。到期一并還清。雙方約定每月還款(15000)元,如到期未還清按月息5%計付逾期利息,到期要還50200元。借款人:李輝,2019年5月19日。” 結果,錢借出去后,王軍卻稱自己多次催款無果,李輝不接電話,還多次更換電話號碼,于是他決定起訴李輝夫婦。 對于王軍的起訴,李輝夫婦辯稱沒有收到過王軍的借款,借條是王軍攔截其車輛強迫其寫的。 李輝稱,王軍經營砂石生意,讓其幫忙找賣家,合計代銷4車砂石給兩位買家。因王軍未拿到貨款,便強迫自己為其出具借條,并以此起訴。 一個說是先吃飯后借款,一個說是先借款后吃飯 近日,潁泉法院審理了該案。 庭審時,王軍請合伙人王剛作為證人證明李輝的借款行為。王剛稱:“我和王軍在潁上開砂石廠,李輝給我們銷售石料。李輝需要用錢做生意臨時周轉借王軍5萬元多一點現金,下午在料場給的現金,拿過錢寫借條后吃的飯。” 法院認為,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本案中,證人王剛與王軍共同經營砂石生意,具有利害關系。且王剛說先借款后吃飯,與王軍陳述的先吃飯后借款相互矛盾,該證言不予采信。借條系孤證,缺乏借款已交付等事實憑證,達不到證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駁回王軍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提醒 安徽金亞太(阜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飛提醒,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不能光憑借條來證明,還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實憑證。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是不生效的。 此外,供借款時,要多留個心眼,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對方書寫借條,同時盡量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款項打到借款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并保存好憑條。若以現金形式支付,務必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同時保留款項來源的證據(如取款憑條)等,發生糾紛時可將上述材料作為完整的證據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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