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晚上的小品《還不還》火了,小品聚焦了近年來社會中廣受關注的“賴賬”行為,涉及到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法定義務。近期,我市法院就處理了兩起強制執行案件,一起來看看。 拒付拖欠的租金 卻用前妻身份信息買車 2012年,臨泉縣的趙謙在縣城前進路附近租賃了八間商鋪,用于開辦商場,與房東簽訂為期三年的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年224000元,違約金50000元。2015年8月9日,租賃合同到期,雙方雖未繼續簽訂合同,但商鋪仍被趙謙使用。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趙謙以“經營不善、生意不好”為由,共拖欠房東租金503912元。 多次討要房租未果后,2017年10月27日,房東將趙謙訴至臨泉法院。經審理,臨泉法院判決趙謙支付原告房屋租賃費及使用費559912元、違約金50000元。 可判決生效后,趙謙未按期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趙謙仍不履行判決結果,且拒絕報告自身財產狀況。在被強制執行期間,趙謙使用其侄子的身份信息注冊微信并綁定銀行卡支付,借用其前妻的身份信息購買車輛,故意隱瞞、轉移財產,妄想以此逃避執行。 鑒于趙謙有能力執行而故意隱瞞、轉移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該行為已涉嫌犯罪,臨泉法院執行局將證據、材料等移交至臨泉縣公安局,扣押其現金、轎車等財產。 近期,該案經臨泉檢察院提起公訴,臨泉法院依法審理后,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趙謙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法庭上,趙謙認罪認罰,悔不當初,表示不該耍小聰明,不但沒有躲掉債務,反而背上了罪名,承擔刑事責任。 為躲避執行 經營肉鋪時換賬號收款 2020年10月18日,小樂(未成年人)駕駛其父趙大海的電動三輪車撞到王化,造成王化死亡、車輛損壞。事發后小樂駕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樂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王化家人將小樂、其父趙大海、其母李穎訴至法院。隨即,潁州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認為小樂未滿十八周歲,趙大海、李穎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依法應當承擔小樂的侵權責任。遂被告趙大海、李穎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1萬多元。 判決生效后,趙大海、李穎卻依舊不愿賠償。王化家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李穎和趙大海采取司法拘留,但兩人仍拒不履行義務。 在賬戶被凍結以后,二人利用其女兒、姐姐的身份信息注冊微信、支付寶收款碼用于經營的肉鋪收款,借以躲避執行。執行干警多次警告兩人,要求將收款碼更改到其本人名下時,仍拒不執行。 法院認為,趙大海、李穎惡意轉移經營收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決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公安機關經過初步偵查后,以拒執犯罪對趙大海、李穎予以立案,并實施刑事拘留。看到法院動真格,家人連忙聯系法院,主動履行了義務,該案執行完畢。 《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上述兩起案件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采取轉移、隱瞞財產的方式拒不執行,把生效判決看成一紙空文,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自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切勿心存僥幸、規避執行,否則終將自食其果,付出沉重的代價,莫到鋃鐺入獄時才追悔莫及。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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