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同時,對違法所得14879元予以追繳。 2021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利用自己和妻子的銀行卡,通過手機銀行幫助他人轉移資金。期間,介紹李某、于某等人以同樣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并從中提成獲利。經核算,被告人張某利用6張銀行卡接收轉移資金61萬余元,于某、李某利用5張銀行卡接收轉移資金57萬余元,三人共計接收轉移資金118萬余元,其中,涉及電信網絡詐騙資金13萬余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14879元,案發后退出15000元。 界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謀取不當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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