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委獲悉,3月1日起,《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調查、分析、預測、報告、發布及警示等活動。 價格監測是黨委政府了解掌握市場運行情況的重要手段,是宏觀調控和價格管理的重要基礎,事關民生福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目前,我國97%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通過價格監測預警活動,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有利于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引導價格預期,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近年來,我省價格監測工作為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和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監測體系不健全、監測任務落實難、信息化建設水平低、相關工作缺乏法理依據等問題逐步顯現,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辦法》明確,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主要包括居民消費商品和服務、工農業生產資料和重要產品、畜禽養殖和特色農產品、房地產、勞動力、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方面的價格監測事項。 價格監測工作實行報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價格監測項目、指標、代碼、表式及采集周期、報告方式等,并適時調整。 對于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波動的;發生爭購搶購某類商品現象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災害、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其他應當實施價格應急監測的情形的,將啟動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應急監測。 根據該辦法,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波動幅度超過預警設定數值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預警,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與人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為明顯波動,需要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當前款規定情形消失時,應當及時解除該項預警。 價格應急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未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的;遲報、拒報價格監測資料的;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價格應急監測定點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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