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法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那么,作為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呢?近日,我市法院審理了兩起此類案件。今天,律師以案說法,看看在哪些情況下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連帶清償責任,哪些情況無需承擔。 認繳出資,股東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近日,潁上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馬師傅是潁上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在工作期間不小心受傷,人社部門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馬師傅所受傷害達到了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十級。因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馬師傅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了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馬師傅各項工傷待遇11萬余元。 然而,因各種原因馬師傅所在公司已經停止經營了。馬師傅雖然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因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隨后,馬師傅咨詢了律師,律師發現該公司有兩名股東,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認繳出資一般是實際出資之前的一種計劃性的出資)雖然在多年后才到期,但現在該公司資不抵債,不僅欠馬師傅工傷賠償款,還有其他的執行案件,這種情形下公司股東的出資額已經符合加速到期的條件了。馬師傅隨即向潁上法院起訴,申請追加公司的兩名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近日,潁上法院審理認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在經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依然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未申請破產。雖然在公司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具有時間利益,但在本案的情形下,其出資已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應予加速到期。遂判決追加公司兩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其認繳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中就包括對馬師傅的賠償。 實繳出資,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郭女士是阜陽市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外進行了大額的借貸。但因市場波動,公司陷入虧損,已無力償還相關借款。近日,債權人向潁州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償還借款,各股東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潁州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阜陽市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較早,成立時就已經按規定實繳了注冊資本,且聘請了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驗資。郭女士是在公司成立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股權。在公司此后的數次增資中,每次增資均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辦理相應登記,郭女士認繳的公司數百萬元出資均已實繳到位。 綜上,潁州法院確認了郭女士已實繳出資完畢的事實,并依法判決由公司承擔債務,駁回了原告對郭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姓) 說法 安徽大森(阜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鑫介紹,現代公司制度是建立在股東的有限責任基礎之上的。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在出資限額內承擔責任。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出資期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要求未到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或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王鑫介紹,但為平衡股東期限利益和債權人利益,我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股東出資義務“例外”加速到期的情形,即在特定情況下公司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時,未完全出資股東喪失期限利益,需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一是公司破產、解散清算;二是公司經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三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當然,股東的合法權益也要受到保護。股東只要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就可以采取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抗辯,不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王鑫建議,投資人在選擇企業經營模式時一定要選擇適合自己的類別,及時咨詢專業人士,避免投資風險的同時,還需防范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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