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一男子站在高樓頂樓欲輕生被樓下圍觀人起哄慫恿:“不跳不是人。”據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通報,現場起哄的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此前河南、廣西等地,也有人因起哄慫恿輕生被行政拘留。此外,網絡平臺還有人因此被封禁賬號。此事引發熱議。 那么,起哄慫恿輕生是否要擔責?家屬能否找起哄者索賠?今天,記者就該話題采訪了律師王飛飛,請他為大家解答。 問:起哄慫恿他人跳樓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答:目前我國刑法中并無教唆自殺的規定,無法對起哄者進行刑事追責。教唆自殺是通過勸說、利誘、命令、脅迫等方法使沒有自殺意圖的人產生自殺決意并實施自殺行為。如果教唆自殺等行為對他人死亡起到直接作用的,也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犯罪。 男子起哄稱“不跳不是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此行為是極其不當的,涉嫌違法。雖然此舉與當事人跳樓難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難以追究刑事責任,但起哄者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可對其進行治安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問:如果由于被人起哄慫恿,當事人最后死亡的,家屬能否找起哄者索賠呢? 答:這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圍觀起哄者是因發表不當言論,擾亂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與輕生者跳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索賠就比較困難;如果起哄者言論中涉及侮辱或者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輕生者家屬可以侵犯人身權為由,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或者賠償損失;如果圍觀者拍照傳播,也有可能損害跳樓者的名譽權,可以請求賠償。 問:在網絡平臺上,由于信息傳播迅速、網友非實名等原因,“按鍵傷人”者更多。那么,網絡平臺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答:我覺得平臺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況采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自殺直播、起哄自殺等行為,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平臺應當予以審查和封禁,審查不力則要承擔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的違法責任。 問:在他人自殺時,圍觀群眾或網友通過拍攝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傳播。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答: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通過直播、拍攝視頻等方式傳播他人自殺行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責任:侵犯輕生者個人隱私權,相關視頻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的傳播信息內容,損害了網絡空間和社會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殺的同時,可能還涉及鼓勵教唆他人自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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