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近日,臨泉法院城關法庭發出一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該院首次發出。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什么?包含哪些內容?有何法律效力?一起來看看。 案例: 原告韋某(女)和被告李某(男)2012年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子。近兩年,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矛盾逐漸激化。韋某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下去,遂到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法官對雙方進行調解時,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存在爭議。韋某起訴時并未列明財產范圍,被告也不能準確陳述財產性質和范圍。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故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厘清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法官遂向雙方發出了附有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敦促他們依法真實、全面填報財產信息。 “涉案的這輛拖拉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寫在動產這一欄;親戚欠你們的7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權……”法官對財產申報事項進行了詳細釋明,耐心引導當事人如實填寫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 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并當庭履行完畢。 說法: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什么? 臨泉法院民庭法官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正式以法律形式將此定為一項法定義務,若不履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財產的申報范圍是什么? 離婚案件中需要法院處理的財產,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夫妻個人財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夫妻共同債務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未如實申報,要負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無正當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報或拒絕申報,將視為未如實申報。如未如實申報,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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