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潁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團隊聯合潁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成功調解一批涉及知名商標侵權的案件。 今年10月底,某知名商標權利人向潁東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多家店鋪,稱其銷售的產品侵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經過了解,法官發現該案涉及被告多數為某商城的衛浴店鋪,且為小微店鋪,涉訴金額高達90萬余元。隨即,通過關聯案件查詢涉訴商標案件,并聯系到其他地區法官了解同類案件辦理情況。 了解情況后,法官聯系到當事人。有經營者得知被告后說:“我們也是受害者,為什么要起訴我們不起訴生產者?一共就賣了5件產品,就要賠償3萬元?” 法官當即解釋,發現商標權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經營者。權利人之所以起訴商家,是因為商家有售賣侵權商品的行為,從中獲取利潤。但是,法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法官解釋,經營者對商標侵權有關法律了解后,當即表示愿意通過調解解決問題。 “我不是故意侵權的,售賣產品數量較少,愿意出1000元賠償款。” “1000元我們連起訴的成本都不夠,和解一起案件最少要8000元……” 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調解陷入了僵局。 法官便聯系潁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開展府院聯動工作,共同協商化解批量案件糾紛。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圍繞什么是商標、為什么侵權等方面為經營者作了詳細解答。法官考慮到個體經營者主觀侵權惡意較小,另與原告耐心溝通,勸其降低訴求。 最終,權利人同意降低賠償金,雙方達成和解,一系列案件得到解決。 說法: 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提醒商家,銷售品牌產品時,一定要從正規渠道進貨,認準相關商標品牌,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以免發生侵權糾紛。同時,也要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提高遵紀守法意識,杜絕銷售假冒品牌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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