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要擔何責?近日,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一起此前查處的相關案例,來看工作人員進行以案說法。 案例: 6月25日,潁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車業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標識的簡圖與實際電動自行車不一致。 經查,當事人于5月28日從無錫某車業有限公司購進12輛電動自行車,其中型號為TDT20Z的電動自行車7輛,購進價格860元/輛;型號為TDT28Z的電動自行車3輛,購進價格880元/輛;型號為TDT808Z的電動自行車2輛,購進價格900元/輛;均尚未銷售。 經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抽樣檢驗,上述車輛的整車質量、尺寸限值—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最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2輛、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可能會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如果銷售方故意銷售不合格或超標電動自行車,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銷售方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等;如果電動自行車不合格導致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消費者還可以向銷售方要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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