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再生水利用的決定 (2025年4月10日阜陽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一、本決定所稱再生水是指經過適當處理的污(廢)水,使其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再次利用的非飲用水。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學管理、精準施策,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推進的再生水利用工作格局,推動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再生水利用的認知度和認可度,增強全社會的再生水利用意識。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科學編制我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再生水設施建設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并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計劃。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科學制定再生水循環利用激勵措施,加大政策及資金支持力度,完善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水資源利用相關管理規定,在全市火力發電、化工、光伏等高耗水行業制定用水配額,推行再生水利用。 七、優先在高耗水用戶集中地區配置再生水設施。鼓勵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和公共建筑建設再生水設施。 八、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有序推進污水處理工藝提標改造,推動在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補水等方面使用再生水。 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分類指導,結合用水單位對再生水利用的特點及水質要求,科學制定再生水價格指導意見,建立有效的價格體系,實行再生水累退階梯價格機制,發揮水價杠桿作用。 十、探索再生水利用特許經營、資源合同管理等市場化機制,推進再生水市場化運營。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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