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當今數字化時代,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其中“跑分”行為成為犯罪分子接收資金的常用手段之一。 太和縣的胡某某在利益的誘惑下,為他人提供銀行卡參與“跑分”。事發后,他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因贓款追不回,被受害者起訴索要賠償。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將銀行卡等 提供給詐騙分子“跑分” 幾年前,胡某某因資金緊張,通過網絡途徑結識了“跑分”人員,想要賺一筆錢。在對方的指使下,胡某某將其名下一張銀行卡的卡號、登錄密碼、支付密碼及手機驗證碼等重要信息悉數提供給對方,并配合其更改了IP設置,協助對方登錄其手機銀行進行轉賬操作,用于實施“跑分”行為。 同一段時間,遠在四川的趙某某下載了一款APP,從事網上投資理財。趙某某在該APP上操作的過程中,向胡某某的銀行賬戶轉款18.3萬元。 本以為是正常的投資理財資金流轉,趙某某卻不知自己已經陷入了一場精心設計的網絡詐騙陷阱。轉賬不久后,他意識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詐騙,于是報案。此時,這筆錢早已不知去向。 警方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發現,胡某某為該案涉及的“跑分”環節中的一級銀行卡卡主,將其抓獲。2024年5月份,胡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然而,趙某某作為該詐騙案件的受害者,其遭受的財產損失卻并未追回。于是,趙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胡某某賠償其損失18.3萬元。 贓款無法追回,“跑分”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隨后,太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并從中獲利,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趙某某作為詐騙罪一案的受害人,其通過銀行賬戶向胡某某賬戶轉款,造成財產損失,胡某某已構成侵權。因此,胡某某應當與犯罪分子承擔連帶責任,趙某某要求胡某某賠償其損失18.3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判決胡某某返還原告趙某某18.3萬元。 一審判決后,胡某某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某其因犯罪行為導致的趙某某的損失無法通過刑事追贓程序予以追回,依據法律規定,趙某某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法院對胡某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在電信網絡詐騙和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中,“跑分”是指利用個人或他人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工具,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資金轉移渠道,幫助“洗錢”并從中賺取傭金。 法官提醒,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提供幫助的,構成共同犯罪;即便是不明真相,但因重大過失參與“洗錢”行為,也可能被追責,要承擔刑事、民事等責任。因此,大家切勿貪圖小利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個人賬戶、銀行卡、支付二維碼等個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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