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臨泉縣人民法院法官積極引導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促使一起民事賠償案件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全部義務。 兩年前,方某駕駛轎車與孟某騎行的電動兩輪車相撞,導致孟某八級傷殘。雙方因賠償事宜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經審理后,臨泉法院一審判決方某賠償孟某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判決后,方某不服提起上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后,維持原判。 然而,判決生效后,方某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 無奈之下,今年1月份,孟某向臨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方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責令方某申報財產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果后,法院又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方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雖用了各種執行措施,但未發現方某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前段時間,法院經調查發現,方某在上述案件二審期間與妻子協議離婚,放棄對夫妻共有房產的分配權益,致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無可供執行財產,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積極引導孟某以方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訴。立案當日,法官通過方某的民事案件代理律師轉告其上述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如不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將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責任。 迫于刑事處罰的威懾,近日方某主動將全部款項轉入法院執行賬戶,孟某隨即申請撤回了對方某的刑事自訴,此案執結。 法官提醒,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犯罪不僅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立案,也可以由申請人提起刑事自訴,程序更加便捷高效、處理方式更加靈活、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更加充分。因此,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切勿存有僥幸心理,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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