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違停路邊,因遮擋視線引發事故,車主賠付超20萬元!近日,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給隨意在路邊停車的人敲響了警鐘。 案件回顧 違停車輛遮擋視線引發事故 2023年12月10日清晨6時33分,在南岳區某禁停路段,文某違規將其私家車停放在道路右側。此時,10歲的劉某正騎自行車沿該路行駛,而行人陳某未按規定走人行道,而是隨意橫穿馬路,恰好從文某違停車輛的前方走出。由于文某的車輛遮擋視線,雙方避讓不及,發生猛烈碰撞,兩人均受傷倒地,其中陳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因未確保行車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違法橫穿馬路負次要責任;文某因違法停車,同樣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某將劉某及其監護人和文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0余萬元。2025年8月20日,法院公布判決結果:文某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陳某各項費用共計20余萬元。劉某方賠償陳某各項費用13萬余元。該案一審原被告雙方均已服判息訴,保險公司上訴后已調解結案。 律師說法 次責賠償金額為何高于主責? 明明車輛停在路邊沒動為何要賠償?主責方僅賠13萬余元,次責方卻賠20余萬元,原因何在?安徽興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明對該案件進行了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關于“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強制性規定。文某在禁停路段停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其違停行為制造了視線盲區,阻礙了劉某與陳某之間的相互觀察視線,縮短了雙方的反應時間,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關鍵因素之一,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文某應當為其過錯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金額差異,陳志明分析,主要是因為交強險的賠付規則以及責任主體的性質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在有責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萬元。文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其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這部分賠償不區分主次責任。而劉某是騎自行車的未成年人,不屬于機動車,不存在交強險賠付環節。 在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根據責任比例由商業三者險或侵權人承擔。但實際情況可能是,陳某的傷殘賠償金等大部分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得以賠償,而劉某方還需承擔交強險未覆蓋的部分以及可能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導致最終賠償金額出現次責方(文某)賠償總額比主責方(劉某)多的情況。 案件警示 違停危害多莫存僥幸心理 陳志明提醒,這起案件給心存僥幸的車主敲響了警鐘:違停不僅是行政違法,會被罰款、記分,更可能因妨礙通行安全成為事故誘因——尤其在清晨、黃昏等光線條件不佳時段,或學校、居民小區、道路轉彎口等區域,違停車輛制造的視線盲區風險極大,極易引發事故,進而讓駕駛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路邊違法停車現象雖常見,但其潛在安全隱患卻容易被忽視。機動車駕駛人務必摒棄僥幸心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將車輛停放在規定車位或允許區域內,切勿為圖一時便利,將愛車變成道路上的“危險路障”,最終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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