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一些本應依法擔責的人為逃避處罰自作聰明地找人“頂包”。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商業險理賠,反而可能將“幫忙”者一并拖入犯罪的深淵。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案,認定無需承擔商業險理賠責任的保險公司因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醫療費,不承擔返還救助基金的法律責任,判決肇事者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返還墊付的醫療費45253.77元。 2021年12月11日17時許,尹某駕駛小汽車在南京市六合區某路段行駛時,撞到前方張某駕駛的四輪代步車尾部,導致張某受傷和車輛損壞。事發后,尹某讓妻子呂某到事故現場頂替自己承擔責任。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尹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汽車,對路況觀察不力,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事故,事發后為逃避責任找人冒名頂替潛逃藏匿,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涉小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50萬元限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因尹某存在上述違規駕駛和冒名頂替行為,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事故損失,僅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向受害者張某支付醫療費18000元。對于剩余醫療費,尹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請救助,管理人審核后于2021年12月24日向張某就醫的醫院墊付醫療費45253.77元。后管理人要求返還墊付的醫療費未果,于2025年5月9日將尹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尹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造成事故,事發后為逃避責任找人冒名頂替、逃逸,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作為實際侵權方應向張某賠償醫療費損失。尹某在申請醫療費基金救助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向張某墊付醫療費,為保證救助基金的良性運行,尹某應返還墊付的醫療費45253.77元。因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醫療費18000元,已履行相應合同義務和法律義務,不應承擔返還救助基金的法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尹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返還45253.77元醫療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據《人民法院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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