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資金往來較為普遍,往往會出現互負債務的情形。如果一方提出債務相互抵銷,能否予以扣除呢?近日,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2月,許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林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一個月內歸還。借款到期后,許某遲遲未歸還,遂被林某訴至路橋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40000元。 被告許某辯稱,其與原告林某的借款屬實,但原告配偶陳某于2025年4月向被告借款35000元,該筆款項發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系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其要求從欠款中抵扣35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兩筆借款能否相互抵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自愿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被告許某向原告林某借款本金金額4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對此予以確認。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本案中,原告配偶陳某表示其所欠被告許某款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經營與生活,屬于其個人債務。對此,被告亦未提交證據反證。法院認為,該兩筆債務不屬于互負債務的情形,不支持相互抵銷。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許某償還原告林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在商事交易中,經常會出現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情形,假如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比如說,在買賣案件中,甲方主張到期貨款,乙方主張設備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如雙方說法都屬實,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張抵銷。又比如,甲向乙借錢后一直未還,甲一直未按約向乙交付貨物,雙方債務是否可以抵銷?在這種情形下,雙方的債務種類和品質不同,無法直接抵銷,需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進行。可見,債務抵銷觸發的必要條件是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和品質相同,否則無法進行。 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配偶向其借款為夫妻共債,但未證明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經營與生活,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原、被告之間,原告配偶與被告之間債務的主體亦不相同,債務的種類并不相同。因此,無法適用債務抵銷。 據《浙江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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