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6日凌晨,某酒吧內發生一起沖突。原告張某某在酒吧消費,因酒吧準備歇業關閉了舞臺音響設備,張某某以消費時間過短為由要求繼續開放,經店長解釋仍不滿意,雙方發生爭執。其間,酒吧員工王某某、趙某某、栗某3人將原告打傷。 事發后,公安機關對趙某某、王某某、栗某分別作出行政拘留11日、并處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張某某受傷住院44天,因與酒吧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將酒吧及3名員工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河南澠池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栗某為酒吧員工,在工作場所內以員工身份處理顧客糾紛過程中毆打張某某致其受傷,該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范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張某某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酌定張某某承擔30%的責任,酒吧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酒吧賠償張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000余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該規定在保障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引導企業規范用工、加強管理。若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人民法院可依法減輕用人單位責任。 據《河南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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