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四川邛崍市法院對一起發生在18年前的農村房屋買賣糾紛作出判決:2007年,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契約》因違反土地管理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無效,原告要求過戶并索賠18200元違約金的訴請被駁回。 2007年3月17日,段某宏與吳某剛在8名村民見證及兩村村委會蓋章的情況下,簽訂《房地產契約》,約定段某宏以9100元購買吳某剛位于邛崍市南寶山鎮老街一處建筑面積121.5平方米的農村房屋。合同簽訂后,段某宏當日付清全款并實際入住。18年來,案涉房屋始終未能辦理過戶手續。為解決過戶難題,今年7月,段某宏夫婦將吳某剛夫婦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有效、要求強制過戶并追索雙倍違約金。 庭審中,吳某剛夫婦承認2007年收到過段某宏夫婦支付的購房款,簽約時已明確告知吳某剛這套房屋“無房產證”,同時也表示如果需要辦理房產證可以配合,但段某宏夫婦18年來從未找自己辦理房產證。段某宏則堅稱對方以“房產證遺失”為由拒不履行過戶義務,構成違約。法院審理查明,案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歸邛崍市南寶山鎮某社區集體所有;段某宏并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一審辯論終結前仍未取得成員身份。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宅基地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個人的合同應認定無效。雙方雖簽訂合同并完成價款支付,但該合同違反當地現行的土地政策并損害了集體利益,因而無效。 經過審理,邛崍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雙方2007年簽訂的《房地產契約》無效;同時駁回原告過戶、支付違約金及訴訟費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必須同時符合“房地一體”原則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要求,任何見證或村委會蓋章都不能替代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雙方在進行農村房屋交易前應先行核實土地性質和身份資格,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據《四川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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