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時商家明確承諾外地車牌舊車可享福建汽車置換補貼,消費者購車后卻因政策限制無法申領,這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某汽車銷售公司因未如實履行政策告知義務,構成違約,被判向消費者賠償補貼損失。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消費者獲賠8000元。 2024年9月底,肖某前往某汽車銷售公司選購新車,該公司工作人員向他推介時稱,現在購車可享受福建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即便舊車為外地車牌也能正常領取。基于這一承諾,肖某當場決定購車,并將名下外地車牌舊車售予一家二手車行。同年10月初,肖某向相關部門申請置換補貼時,卻被告知因舊車不屬于“福建牌號乘用車”,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申請遭到拒絕。 肖某隨后與汽車銷售公司溝通交涉,該公司辯稱未申領成功是因為二手車行未辦理“平移手續(xù)”。但二手車行表示,從未收到過汽車銷售公司或肖某關于需辦理該手續(xù)的通知。多方協商無果后,肖某將汽車銷售公司及二手車行一同訴至新羅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公司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作出的“外地車牌舊車可享福建置換補貼”的承諾,構成對消費者的要約,肖某基于對該承諾的信賴利益購買新車,該承諾對汽車銷售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因舊車車牌不符合政策要求導致補貼無法申領,汽車銷售公司未如實告知政策細節(jié)、未盡到指導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二手車行與肖某的買賣合同中未涉及置換補貼相關約定,且已按協議履行完車輛交易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新羅法院一審依法判處某汽車銷售公司限期向肖某支付補貼損失9000元。該汽車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法院成功調解此案,由某汽車銷售公司向肖某支付8000元,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汽車置換補貼屬于政府福利政策,并非商家促銷手段。商家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如實、全面地向消費者告知補貼政策內容、申領條件及實施細節(jié),主動履行解讀和指導義務,確保消費者提供的申領資料完整準確。若商家存在虛假承諾,或因疏忽、失誤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無法享受補貼,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購車時也應主動核實補貼政策細節(jié),留存相關溝通記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據《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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