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一位孕婦騎車與外賣員相撞后需全麻手術,無奈只得提前剖腹產,胎兒出生后因早產住進重癥監護室,“0歲”的寶寶能否作為法律主體向外賣員索賠?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8月的一天,王某在駕駛電動車送外賣時,與同樣駕駛電動車的喬女士相撞,導致喬女士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喬女士無責。 喬女士送醫后被診斷為左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全麻手術。此時喬女士已經懷孕32周多,為盡可能保全孩子,她決定先進行剖宮產,再進行全麻手術。后來,喬女士在懷孕34周時提前剖宮產生下小可(化名)。小可出生當日便因系早產兒且出現新生兒肺透明膜病、新生兒輕度窒息等癥狀,被轉至上海兒童醫學中心NICU病區住院治療,17天后才出院。 因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喬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及其用人單位某人力資源公司共同賠償小可因早產產生的醫藥費、律師費等共計2.2萬余元。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事故發生時原告小可尚處于胎兒階段,但現已出生,其有權作為訴訟主體要求賠償其因身體健康受損而遭受的損失。 喬女士在懷孕32周+3天時遭遇事故,急需進行全麻手術治療。該手術可能危及腹中胎兒健康,在此情形下喬女士選擇全麻手術前提前剖宮分娩亦屬合理。小可出生后即因系早產兒被送醫住院治療,損害后果與案涉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小可的主張獨立于其母親的人身權益之外,與喬女士向王某主張自身的人身損害賠償之間并無沖突。 另外,王某的職業為外賣員,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配送訂單信息顯示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職務,應當認為本案系發生在王某履職期間,故某人力資源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損害后果的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浦東法院判決某人力資源公司賠償小可2.2萬余元。人力資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據《解放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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