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省手續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遇上拆遷卻引發家庭紛爭,這筆補償款該歸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房屋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給出了答案——不動產登記并非家庭內部財產歸屬的唯一依據,法院需結合出資、居住事實綜合判定。 房屋補償款分配引發家庭紛爭 李平與妻子王麗婚后育有女兒李佳、兒子李浩(均為化名)。李平在購房時,因誤以為需本地戶口,便讓戶籍在當地的女兒李佳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購房款6萬元由李平全額支付。此后,李平曾委托兒子李浩辦理產權過戶,因原合同買方為女兒李佳而未能成功。兒子李浩遂與賣方重新簽訂合同,將買方變更為自己,并將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未登記共有權人。 房屋購買后,李平夫婦與兒子李浩一家共同居住,且雙方共同出資裝修。母親王麗因病去世后,案涉房屋被征收,因補償款分配問題,李平、李佳與李浩協商未果,遂訴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父親李平認為房屋為一家四口共有,兒子李浩則聲稱房屋是父母贈與自己的婚房,應屬個人財產。 需結合登記情況與購買成因 綜合判斷房屋歸屬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房屋所有權人需結合登記情況與購買成因綜合判斷。案涉房屋雖登記在李浩名下,但實際由父親李平出資購買,兒子李浩無證據證明房屋是父母贈與的婚房,也無證據表明父母同意將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且房屋購買后由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故應認定為李平、王麗與李浩的家庭共有財產,而非李浩個人財產。 女兒李佳雖簽訂過初始購房合同,但未實際出資,購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故不認定為房屋共有權人。結合李平默認房屋登記在兒子李浩名下的事實及共同裝修的行為,確定李平與王麗共同占1/2份額,李浩占1/2份額。 王麗去世后,其享有的1/4房屋份額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配偶李平、女兒李佳、兒子李浩平均分配。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遺產作出相應分配,各繼承人分別取得對應款項,其中李平占1/3份額,李佳占1/12份額,李浩占7/12份額。 法官說法 不動產登記“對內”不能僅看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對內不必然等同于絕對所有權,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需結合實際出資、居住使用等事實綜合判斷?,F實生活中,不少家庭會因購房資格、手續便利等原因,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房屋必然歸子女個人所有。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對外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內部,判斷財產歸屬不能僅看登記簿記載。如果房屋實際由家庭成員出資、共同居住使用,且無明確贈與約定,即便登記在單個家庭成員名下,也可能被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本案中,兒子李浩雖持有房屋產權證,但未能提供父母贈與房屋的證據,而父親李平的出資憑證、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事實、共同裝修的行為,均能證明房屋的家庭共有屬性,因此法院作出了相應的份額認定。 家庭財產的處置不僅關乎個人權益,更影響家庭和睦。在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時,既要遵守法律規定,也要注重親情溝通,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明確財產歸屬,才能從根源上減少糾紛,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據央視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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