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喝了兩斤酒后駕車肇事逃逸,未能及時進行酒精檢測,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認為男子存在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行為,理應承擔全部責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司機返還墊付的122000元賠償款。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持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肇事司機向保險公司返還墊付的賠償款。 肇事逃逸未測酒精含量,保險公司要追回賠償 2019年8月29日晚,顧某酒后駕車與張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張某受傷。顧某沒下車查看張某的傷情,也沒報警,腳踩油門,匆匆逃離了事故現場。經過一夜的輾轉反側,8月30日,顧某選擇向交警大隊自首并如實交代了事發經過:“事發前我先在飯店喝了啤酒,后來又去KTV喝了點,加起來大概有兩斤。撞車后我一慌,想到自己喝了酒,就想跑,沒敢停下來。” 因肇事逃逸,顧某未能及時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最終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顧某肇事逃逸,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悉,顧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撞的張某受傷住院產生了醫療費以及車輛維修費用,于是,張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顧某和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22000元。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認為顧某存在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行為,理應承擔全部責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顧某返還墊付的122000元賠償款。 法院判決:舉證責任倒置,保險公司有權追償 庭審中,顧某和保險公司就“顧某是否構成醉駕”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追償”展開了激烈辯論。顧某辯稱,保險公司主張自己醉駕,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但保險公司沒有提交相關證據,無法認定醉駕事實,其無權向自己追償。 保險公司則認為,顧某在詢問筆錄中明確承認事發前大量飲酒,且因喝了酒才選擇逃逸,正是其逃逸行為導致酒精檢測無法進行,醉駕事實無法查明的責任在顧某,理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保險公司墊付賠償款后有權追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雖然“誰主張、誰舉證”是一般舉證規則,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保險公司不具備對駕駛人是否醉駕的取證職權,其舉證主要依賴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而顧某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及時接受調查,導致交警部門無法采集酒精檢測樣本,無法認定其是否醉駕,該責任應由顧某承擔。結合顧某自述事發前多次飲酒、因喝酒而逃逸的事實,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顧某對自己不存在醉駕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因顧某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不構成醉駕,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顧某向保險公司返還墊付的賠償款122000元。 據《現代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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