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以1元價格在某電商平臺拍下價值11.99萬元的新能源汽車,商家以鏈接是“測試鏈接”為由拒絕發貨。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商家交付車輛或賠償損失11.99萬元。近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審結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雙方買賣合同并未成立,判決駁回陳某全部訴訟請求。 2025年5月,某電商平臺通過官方微博發布“1元購車”“天降0元車”等促銷宣傳,引發廣泛關注。陳某在看到相關信息后,于該平臺“新能源體驗中心官方旗艦店”發現一款標價僅為1元的某款新能源汽車,隨即下單并完成支付。訂單頁面顯示“倉庫處理中,預計6月2日前發貨”。 然而,商家在陳某下單后多次聯系其解釋稱,該鏈接為“測試鏈接”,系“系統問題”“活動未完善”所致,無法正常發貨。陳某則認為,其已完成下單并支付,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商家拒不發貨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并要求某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商家及某電商平臺則辯稱,陳某在下單前,客服已明確告知該鏈接僅供測試使用,無法實際購車。此外,商品詳情頁信息嚴重缺失,未載明車輛顏色、配置等關鍵信息,規格參數存在多處矛盾。1元售價與車輛實際價值11.99萬元差距懸殊,商家并無銷售意圖,合同不成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陳某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的成立須以要約與承諾為核心,且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本案中,第一,商品信息不完整,不構成有效要約。案涉商品頁面未載明車輛具體配置、顏色等關鍵信息,且規格參數存在矛盾,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關于要約“內容具體確定”的要求;第二,雙方未形成真實合意。商家在陳某下單前已明確告知該鏈接為測試用途,無法實際交易,陳某對此知曉或應當知曉。其下單行為不符合交易習慣,亦不能視為對商家意思表示的合理信賴;第三,價格懸殊違反公平原則。1元售價與車輛實際價值11.99萬元差距過大,明顯違背市場交易常識。陳某在未與商家進一步確認的情況下下單,缺乏合理信賴基礎,亦不符合誠信原則。綜上,法院認定雙方買賣合同未成立,陳某訴請缺乏依據,判決予以駁回。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據《人民法院報》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