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好友合伙做生意,因種種原因散伙后,一方拿著《證明》起訴對方要求返還出資款。在進行筆跡鑒定后,發現這張《證明》的上下兩部分非一次性連續書寫而成。這是怎么回事?法院會如何判決? 2018年6月,余軍(化名)和劉鵬(化名)共同注冊安徽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劉鵬系公司法人,余軍系公司股東。當年,雙方通過協商準備從北京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購酒出售,雙方各出資20萬元,此后余軍分筆將錢轉給劉鵬。 2018年3月至9月,劉鵬共計向北京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款40萬元。兩人合伙期間,共計拿貨17萬余元,還欠22萬余元貨。 2021年1月,余軍勸說劉鵬寫份《證明》,由他到北京將22萬余元要回。于是,由劉鵬口述、余軍執筆,寫了一份《證明》:“本人劉鵬2018年與余軍注冊某商貿公司,從北京某酒業采購白酒,分別出資貳拾萬元共可購1500件……合計尚欠酒水價值22萬余元?!?/div> 結果,沒過多長時間,兩人就因種種原因散伙。不久后,余軍將劉鵬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出資款8萬余元。余軍提供的主要證據就是那份《證明》。原來,《證明》下方還寫有“我劉鵬自愿退出與余軍生意,酒水結算如下……共欠余軍8萬余元?!?/div> 2021年5月,潁東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該案。一審期間,雙方對《證明》的上半部分內容予以認可。但劉鵬稱自己當時寫《證明》時,并沒有下方“欠余軍錢款”等內容,于是申請對《證明》進行鑒定。2021年8月,經鑒定,《證明》中下方記載內容書寫筆跡與其余內容書寫筆跡不是一次性連續書寫形成。 潁東法院認為,經鑒定《證明》中下方記載內容與其他內容非一次性連續書寫,顯然不符合日常文字書寫的習慣,故應認定余軍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雙方對案涉合伙事宜進行了結算。對其要求劉鵬返還出資款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余軍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11月,市中院依法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涉案《證明》雖寫有“總欠8萬余元”字樣,但綜合全文內容,不能說明是劉鵬欠余軍8萬余元。且涉案鑒定報告已認定《證明》下方記載內容書寫筆跡與其余書寫筆跡不是一次性連續書寫形成的。綜上,市中院近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 書面證據要頂格書寫 “在書寫證明、借條、欠條、合同等有法律效力的內容時,內容與落款簽名一定要頂格書寫,不要給沒有誠信的人留空子。”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飛提醒,出具條據的人最好自己也留存一份。 他表示,在書面證據上擅自涂改、添附內容,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白C據持有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書面證據存在瑕疵,如借條未寫明借期、利息,或借條上載明了預扣利息等內容時,會存在僥幸心理對證據擅自進行修改、添附?!?/div> 對于舉債人而言,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如借條、欠條、借款合同、收條等)時應盡量完善必要信息,以書面形式固定雙方約定內容,盡量避免口頭約定。發現書面證據經另一方當事人涂改、添加內容的,應積極向法院提供相反證據。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對提交法庭的證據材料進行“小小的修改”,非但難以“勝訴”,還涉嫌違法,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