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女方?jīng)]有簽字確認、追認等,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019年,臨泉縣的牛某受雇為李某夫婦提供農(nóng)村自建房粉墻勞務,應得勞務費3000元。李某某以“手頭緊”為由向牛某出具欠條。此后牛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支付。直到今年,牛某將李某及其妻子李某某起訴至臨泉法院。 近日,臨泉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李某因自家建房請牛某為其干活,提供粉墻勞務。完工后,經(jīng)結算,李某共欠牛某勞務費3000元,2020年1月10日李某出具欠條一份,并偷偷簽下妻子的名字。此后,牛某多次催要這筆錢,李某一直未付。 今 年4月2日,牛某將李某及其妻子起訴至臨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勞務費3000元及利息950元。 被告李某辯稱,欠款是事實,他沒有異議。被告李某某辯稱,自己對這筆欠款不知情,欠條也沒有她簽字,且欠款沒用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生活或經(jīng)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稱,她與李某已于2020年5月12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書載明雙方無債權債務糾紛,該款為李某個人債務,她不應當還款。 經(jīng)審查,臨泉法院認定:2019年,牛某為李某承包的農(nóng)村建房提供墻體粉刷勞務,雙方約定每平方米勞務費30元。經(jīng)結算,李某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欠條》一張,并在落款處簽上她的名字。另查明,被告李某與李某某于2006年舉辦婚禮,2019年11月8日登記結婚,2020年5月12日登記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案涉及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該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應按約支付報酬。該案所欠勞務費雖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原告所提舉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上述欠款系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欠,李某某既未在李某寫的欠條上簽名確認,也未對欠款進行追認,且二被告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亦載明兩人無債務糾紛,故該案欠款無法認定為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因雙方未約定利息,亦未約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張利息,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支付牛某勞務費共計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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