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阜陽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批準,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有了地方性法規。 阜城一小區停車場 記者 王彪 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 變更停車場專項規劃 《條例》明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安排停車場建設用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中心城區舊城改造應當規劃預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 城市交通樞紐、大型公交站場、交通換乘站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駕駛人停車和換乘。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配建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邊角空地、高架橋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公共區域,城管執法部門可以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條件的城市廣場、公園綠地等場所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區域設置停車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無障礙設施,設置或者預留供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這些區域、路段 不得施劃道路內停車泊位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區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劃道路內停車泊位: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橋梁、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路面;建筑物周圍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無障礙設施通道;雙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八米、單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六米的機動車車行道;學校、幼兒園、醫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臺兩側三十米范圍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內停車泊位的區域、路段。 對已有的道路內停車泊位,應當根據交通運行狀況、泊位周轉使用效率和周邊停車場的增設情況等及時進行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占用道路內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建立智能停車信息系統 實行動態管理 因老城區停車泊位不足,不少市民經常為搶車位煩惱。隨著5G、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的發展,通過智能停車系統查詢車位信息已經從構想成為現實。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能停車信息系統,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智能停車信息系統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運行管理,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包括停車場開放狀態、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收費標準、泊位預約、泊位誘導等。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加強對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 政務服務中心、醫院、學校、車站、商業中心、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劃出一定區域作為非機動車停放點。 “霸占”公共停車位違法 商家用錐形桶“霸占”自家店面門前公共泊位等現象在阜城時有發生。《條例》對有關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擅自將停車場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 擅自占用公共區域設置停車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置、撤除、占用道路內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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