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還貸;賣房后丈夫起訴離婚,引發矛盾—— 婚前男方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時,共同還貸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給付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款嗎?數目又該如何確定呢?近日,市中院審理并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丈夫婚前按揭買的房,婚后賣時價格漲了 2015年,阜城小伙吳剛(化名)在父母的幫助下,按揭購買了一套總價90多萬元的商品房。 2019年2月,吳剛和相戀兩年的女友李靜(化名)辦理了登記結婚,婚后夫妻倆就住在這套商品房里。吳剛和李靜生活期間,共同償還每月3000多元的貸款。直到2020年12月,房子貸款還完后,吳剛將該房屋以220萬元的價格出售。 房屋出售后,吳剛給李靜轉了42萬元,其中13萬元用來償還了兩人的家庭債務。 夫妻倆結婚后,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也沒有生育子女。去年8月,吳剛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潁東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靜返還自己之前給的42萬元婚前財產。在吳剛看來,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李靜只和他一起還款一年多,不應分房款,而是應該把之前自己給她的錢返還。 但李靜認為,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兩人共同還貸,供完房子后售賣時,房子已經升值兩倍多,婚后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理應進行分割,上述這筆錢就是吳剛給自己的房屋補償款。 財產增值部分,男方應補償給女方 去年9月,潁東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吳剛要求與李靜離婚,李靜亦表示同意,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吳剛訴請離婚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吳剛、李靜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結合其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定金協議以及當庭陳述,對上述42萬元為吳剛婚前個人財產的事實予以認定,其中的13萬元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故剩余29萬元。對于將婚前財產交付另一方行為的定性,應當通過生活常識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吳剛交給李靜錢款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既未明確該筆款項的性質也未限制李靜的處分權利,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生消費支出。因此,對上述錢款,雙方婚后產生合理財物消耗以外的部分,李靜應返還吳剛。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由李靜返還吳剛婚前個人財產10萬元。 綜上,去年9月,潁東法院依法判決兩人離婚,李靜支付吳剛10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李靜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吳剛是否應給付李靜房屋補償款、具體數目為多少。吳剛2015年購買案涉房屋,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時仍有部分貸款未償還,故兩人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由吳剛對李靜進行補償。 關于案涉房屋補償款數額的認定問題,結合案件事實認定,房屋購房本息為120萬元。雙方每月共同還貸3000余元,至2020年12月將案涉房屋以220萬元出售,雙方共同還貸時間為22個月,故吳剛應補償李靜6.9萬元(月還款額×22/120萬×220萬×50%=6.9萬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上述事實,吳剛應補償李靜6.9萬余元。案涉29萬元售房款扣除應補償的6.9萬余元,剩余22萬余元,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消費等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李靜返還吳剛10萬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安徽金亞太(阜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雅軒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補償的部分如何計算呢?李雅軒介紹,這里可以套用增值部分計算公式來計算增值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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