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結合案例來解讀 平日里,約上三五好友或和家人到餐廳來一場聚餐,是必不可少的活動。開心時刻,如果一不小心,有可能就會發生意外。是餐廳沒有盡到安全責任,還是顧客疏忽大意?近日,我市基層法院審理兩起相關案例,一起來看看。 案例一 酒后穿高跟鞋下樓摔傷,被判自擔80%責任 和朋友開開心心去吃小龍蝦,結果左腿摔成粉碎性骨折,家住潁泉區的朱某某就遇到了這樣窩心的事。 2021年夏天,朱某某和老同學約定在某龍蝦城聚餐。大家酒足飯飽之后,朱某某獨自到二樓上洗手間。在下樓梯的時候,因地面濕滑,她一不小心滑到了一樓地面,腿部多處受傷。 經診斷,朱某某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關節骨折,花費醫療費2萬多元。專業司法機構對朱某某的傷情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左踝關節活動受限,功能喪失50%以上,屬十級傷殘。 朱某某找到龍蝦店的負責人要求賠償,可對方卻認為,因為朱某某喝多了酒,才導致意外的發生,與店里沒有任何關系,拒絕賠償。 朱某某一紙訴狀將該龍蝦店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近日,潁泉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原告到被告的餐廳就餐,在下樓時從樓梯滑倒,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朱某某在就餐時飲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飲酒,仍獨自一人經過樓梯前往衛生間,而且還穿著高跟鞋,未對其自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擔80%責任,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墊付的費用,被告還要賠償朱某某2萬多元。 說法 餐飲店作為經營場所,其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依據《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作為成年人的消費者,對自身的安全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對周圍的環境應當進行全面細致的觀察,對自身穿戴因素及地面情形可能引發的安全隱患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和防范意識。原告一時疏忽大意導致意外發生,因此自己要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案例二 3歲娃被火鍋鍋底燙傷,店老板被判擔責60% 因為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幼童在就餐時受傷的案例不在少數。俊俊(化名)就因一次外出就餐發生了意外。 2020年12月,俊俊在父母的帶領下前去界首市某火鍋店就餐。結束后,父母去收銀臺結賬,當時只有3歲的俊俊也隨之來到店內通道處。隨之,服務員在清理火鍋底料時,未看到年幼的俊俊,一盆熱鍋底將俊俊燙傷。 意外發生后,俊俊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身體多處二度燒傷,累及體表10%-19%的燒傷。 出院以后,俊俊家人聯系火鍋店老板要求賠償,店老板王某某雖然承認俊俊被燙傷的事實,但是拒絕賠償。他認為,當時服務員端著火鍋并沒有動,是俊俊跑來跑去撞到了火鍋盆,才被燙傷。 因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俊俊父母將該火鍋店告上法庭。 這起意外究竟是家長監護不力,還是餐廳老板失責導致?近日,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在開庭審理時,法官認真聽取訴辯雙方意見,仔細查看了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綜合分析雙方提交的證據和庭審查明的事實后認為,被告王某某作為火鍋店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俊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在來往人群過多的公共場所,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俊俊脫離監護范圍后燙傷,對俊俊的損害結果也存在過錯。 綜合原告被燙傷的過程,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王某某賠償俊俊各項損失7000余元。 說法 未成年人侵權問題在生活中較為常見,為保護未成年人,社會和家庭應當齊發力。 餐飲店作為經營者應消除店內安全隱患,確保店內環境安全性,在危險處、顯眼處均應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到店的消費者,還要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排查安全隱患死角。作為父母,在攜帶兒童前往公共場所時也要擔當起看管義務,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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