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征求《阜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對采納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每一條將給予500元的獎勵。 《條例(草案修改稿)》共7章46條,包含理順管理體制、規范業主組織運作、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明確物業服務規范、規范物業使用和維護、科學設定法律責任等內容;細化了物業主管、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受理投訴舉報的職責;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監督、指導和協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推動老舊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不得擅自 提高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方面,《條例(草案修改稿)》鼓勵業主大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方面,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的用途;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挪用、侵占、隱瞞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于經營活動的收益;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串通,損害業主合法權益;采取中斷、限時限量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進出小區、使用電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出物業管理區域、使用共用設施設備;泄露業主信息;阻擾、干預業主大會成立或者換屆;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阻撓、干擾、妨礙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在樓梯間等區域 禁止為電動車充電 《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按照規劃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業。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挖掘房屋地下空間;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侵占、損毀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焚燒垃圾;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在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這些公共收益 歸全體業主所有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依法辦理手續并向業主公告。 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收入包括: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設置停車泊位收取的停車場地使用費;利用電梯、車庫、場地、樓體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布廣告的經營性收入;利用物業服務用房或者公共區域獲取的租金;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獲得的補償;其他依法應當歸業主共有的收入。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產生的公共收益應當單獨列賬,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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