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退費?律師:超出未成年人認知部分應折價返還現金 “今年3月份至7月份,我兒子在學校旁邊的文具店花了35000元……”近日,市民劉先生向本報新聞熱線2256110反映,他認為兒子不具備如此大額消費的民事行為能力,文具店老板應返還他兒子的消費現金。但經過多次溝通,文具店老板不同意退款。 對此,記者進行了探訪。 12歲學生在文具店 消費3萬余元 劉先生說,今年7月8日,他打掃兒子小明(化名)的房間時,在枕頭下發現了一部蘋果手機。小明稱,他向學校旁的“陳陳文具店”老板陳女士支付了7000元現金,讓她代購了這部“蘋果13”手機及充電器等配件。 隨后,劉先生查看家中存放的現金,發現少了35000元。小明承認這些錢被他花了,在“陳陳文具店”購買了盲盒、掛件、玩具等。“孩子說買的東西不敢帶回家,都存放在文具店,并稱在文具店充值有一定優惠。”劉先生說,孩子稱在該文具店充值儲值卡贈送金額,充值100元送5元,充值200元送20元,充值越多贈送越多。“他從今年3月3日充值1000元后,一發不可收拾。” 7月8日中午,劉先生帶著小明來到“陳陳文具店”,找到了小明購買的盲盒、玩具卡片、乒乓球拍等物品,并調取了小明的充值記錄。 “我兒子使用現金,一次性購買了5個乒乓球拍,花費2236元。3月3日至5月15日,共計充值9676元,期間曾多次使用現金購買店內物品,總消費金額在35000元左右。”劉先生說,小明這個年齡沒有如此大額消費的經濟能力,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文具店老板并沒有向他或老師確認過。 店主認為系正常消費 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 7月10日,劉先生將涉事文具店投訴至潁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全額退還小明在店內消費的金額。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潁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劉先生與涉事文具店負責人陳女士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8月7日上午,記者來到涉事文具店。負責人陳女士表示,小明確實在店內辦理了儲值卡。“這位學生和我說充值的錢都是他的壓歲錢,因辦理儲值卡需要登記手機號碼,他使用了他父親的手機號。我從來沒有誘導他充值并消費。” 陳女士認為,小明屬于正常消費,只能退還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的價款。 對此,劉先生并不認可。經過30多分鐘溝通,雙方不歡而散。 超出未成年人認知的商品 應折價返還現金 對此,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龍表示,此事的焦點在于,小明作為12歲的未成年人,與陳女士之間產生的多次買賣合同關系是否有效、合法。《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角度來看,小明從陳女士的店花費35000元購買盲盒、玩具卡片、乒乓球拍等行為,并沒有得到其父母事后追認,反而遭到父母強烈反對,買賣合同關系無效。但按照買賣合同來分析,小明在小賣部購買的物品,部分可以認為是符合其當下智力和年齡段的,對于該類交易行為,應當認為買賣合同關系成立。 李龍表示,因此,對超出小明經濟、價格認知的商品,如手機、乒乓球拍以及辦理儲值卡消費等對應的買賣合同關系,應當認定無效,對于相對應的貨款,應當折價后進行返還。而對于返還的具體金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截至昨日記者發稿,劉先生表示仍未與“陳陳文具店”負責人陳女士協商成功,他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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