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孫女士: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員工,入職后簽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期間我懷孕,公司也安排了產假。但是等我產假休完回公司才發現自己的崗位被調換了,工資也降低了很多。我要求恢復原崗位或者原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認為我的工作能力下降,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崗位。由于我拒絕辭職又不接受新崗位,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跟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我想知道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龍: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要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針對“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三期”女職工確實存在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且與不能勝任工作無關。所以,這家公司是不能解除與孫女士的勞動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三期”女職工是指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女職工,其中孕期是指從懷孕開始到分娩前15天的時間段,產期是指從分娩前15天到產假期滿的時間段,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1周歲之間。 企業行使用工自主權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調整員工崗位時應當和員工友好協商,重視員工的正當權益,確保調崗調職的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三期”女職工享有法律的特殊保護,勞動法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有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在以上情況下也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經濟性裁員的時候不能解除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行使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也不能辭退“三期”女職工。“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也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而是要順延至“三期”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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